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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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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质检检联〔2001〕192号 2001年12月10日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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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进口; 入境验证;民用商品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已撤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
ISSUE DATE : 通过日期: 12/10/2001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12/10/2001 |
LENGTH : 长度: 675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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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加强对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验证管理,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工作。
入境验证是指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在入境以后,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必要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入境验证商品目录》)。首批验证目录(共涉及62个HS编码商品)请见附件。
海关对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监管条件设定为C,通关时除需查验进口主管部门开具的批准文件外,按照民用商品进口许可制度管理,海关还需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相关的证明文件,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应当审查进口质量许可等证明文件。对经查实证明文件符合规定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入境验证商品”字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于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的范围、具体实施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请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第一批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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