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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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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1995〕外经贸管发第220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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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海关; 367个税目的进口管理; 取消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
ISSUE DATE : 通过日期: 04/30/1995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4/30/1995 |
LENGTH : 长度: 394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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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改革我国的进口管理体制,现决定自1995年6月30日起取消367个税目的进口管理,其中:
一、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原油,木材,ABS树脂,胶合板,木浆,化纤布,化纤单体,香烟过滤嘴,断层成像装置,电子计算机;
二、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
烟草及制品,橡胶(合成胶),超过4000大卡的空调器和超过5000瓦的压缩机,全自动洗衣机,大于1000cc的车用点燃往复式汽车发动机,农药,其它家用冷藏箱,植物油,酒。 三、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
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学纤维。
四、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粮食,复印机,碳酸饮料; 五、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农药,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身(驾驶室)和驱动桥,化工品。
六、取消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有:
部分机电商品。
具体税目见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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