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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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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585号 二零零二年七月四日公布, 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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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出口; 免税卷烟出口口岸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7/04/2002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6/01/2002 |
LENGTH : 长度: 287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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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 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通厦门卷烟免税出口口岸的函》(厦府函[2002]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上海出口免税卷烟报关口岸的请示》 (沪国税进[2002]21号),要求增加厦门、上海的部分出口口岸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 研究,总局决定增列上海海关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同时准予对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供应给 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上海海关”验讫章的出口卷烟,予以免税核销。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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