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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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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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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商标法; 第五十三条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10/21/2002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10/21/2002 |
LENGTH : 长度: 141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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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E2002)117号),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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