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3]18号),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3日起施行) |
| |
|
|
| |
|
|
SUBJECT : 主题: 法释; 船舶优先权; 航道养护费的缴付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ISSUE DATE : 生效日期: 12/08/2003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12/13/2003 |
LENGTH : 长度: 189字 |
TEXT : |
|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航行于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等费用。因此,有关航道养护费的缴付 请求,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