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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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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3]594号 2003年6月23日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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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价格; 新标汽油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6/23/2003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7/01/2003 |
LENGTH : 长度: 614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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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及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从2003年7月1日起将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执行的汽油新标准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实施。现就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标准汽油是指符合GB17930-1999质量要求的车用无铅汽油,商业名仍定为“高标准清洁汽油”。
二、按照优质优价原则,适当提高新标准汽油价格,在全国范围内执行高标准清洁汽油品质比率。同时,鉴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生产和销售普通无铅汽油,决定将汽油标准品由目前的90号无铅汽油改为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三、汽油标准品修改后,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出厂价为每吨3010元,重新核定后的汽油品质比率和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四、汽油标准品修改后,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与汽油标准品比价关系调整为0.83-0.92:1和0.34-0.44:1。
五、汽油新标准实施后,根据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确定的零售价格即为最终零售价格。
六、加油站在销售“高标准清洁汽油”时,要明确标示品名和单价。
七、取消深圳价区,深圳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执行广东省统一价格。
八、以上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九、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标示品名和单价,对擅自提高油品价格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表: 一、汽油品质比率表(略)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中准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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