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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3]851号2003年7月30日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SUBJECT : 主题: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登记费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員會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7/30/2003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7/30/2003
LENGTH : 长度: 521字
TEXT :
正文:


《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民函[2003]31号),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为此,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中“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 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二、由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程序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程序简化,因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为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件20元;申请费标准为每件1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收取的登记费收入,应按照(94)财预字第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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