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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香港、澳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2005]),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SUBJECT : 主题: 电影企业; 经营资格; 香港、澳门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3/07/2005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5/01/2005
LENGTH : 长度: 360字
TEXT :
正文: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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