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Guest
You are using Guest Account
English Version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定再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28日 保监发[2002]109号)
     
     
SUBJECT : 主题: 再保险; 法定再保险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10/228/2002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1/01/2003
LENGTH : 长度: 408字
TEXT :
正文:


按照我国政府加入WTO关于法定再保险的有关承诺,现将调整法定再保险的时间、比例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定再保险比例调整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20%下调至15%;自2004年 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15%下调至10%;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10%下 调至5%;自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再保险全部取消。


二、法定再保险业务计算口径以业务年度为基础计算。凡属上述时间段起期的保险业务,相对应的保费收入的法定再保险比例和摊回赔款的比例,按该时间段规定的法定再保险比例进行。


三、法定再保险条件由分入、分出公司依照商业运行机制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分入、分出公司认为必要时,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牵头,各直接保险公司参加,对《法定分保条件》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于11月底前将修改结果报中国保监会。


五、分出公司应按照法定再保险条件向分入公司送交法定再保险的业务报表。

To view more Information on this Law
please login

Login
Password
Not a subscriber yet? Click here
Copyright 2002 Novex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