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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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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八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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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宪法; 修正案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ISSUE DATE : 公布日期:04/12/1988 |
IMPLEMENT DATE : 实施日期:04/12/1988 |
LENGTH : 长度: 285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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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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