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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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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3日 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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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修改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3/13/2003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3/13/2003 |
LENGTH : 长度: 232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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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改为:“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 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 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查询 档案资料不收费。”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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