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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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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6日 汇发[200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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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保险; 外汇监管报表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2/26/2003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2/26/2003 |
LENGTH : 长度: 2,898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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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切实贯彻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保险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工作,现就有关保险外汇收支报表的统计和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总并上报“××地区/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见附件1)
此表由各商业银行按季度填写,在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地分局;各分局在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保险资金流动的实际情况填写:例一,A企业购汇向B保险公司支付出口项下货运险外汇保费10万美元,汇款行应当填写“售汇支付”一栏 中的“保险费(财产保险)”10万美元,收款行应当填写“收入”一栏中的“保险费(财产保险)”10万美元,如果汇款行和收款行为同一银行的,上述两笔统 计入一张表格。
此表格阴影部分不需填写。
二、组织统计并监测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
(一)各分局应要求辖内保险经营机构填报“××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账户统计表”(见附件2),“××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统计表”(见附件3),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统计表”(见附件4)。
上述3张统计报表由保险经营机构按季度填写,并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分局,所在地分局应在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内分公司的有关统计表转报总局,其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表不需上报总局。
有关表格阴影部分不需填写;没有实际发生的栏目可以不填,但应当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各分局应要求所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内的分公司在每年第1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内的有关外汇财务报表(外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上报总局。
(三)各分局应按季度对所辖地区保险外汇收支流动情况和保险经营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测,并在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告。同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分析报告上报总局(第4季度分析报告可与年度报告合并上报)。
三、各分局应按时将上述统计表或报告报达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制度规划处。同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通过外汇局内部网络将有关统计表的电子文档,以邮件形式传送到总局信箱plan@current.safe。
四、各分局应向所在地的保险经营机构,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本通知。本通知涉及保险数据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统计,银行、保险经营机构以及各分局应当在2003年4月间完成第一次统计报告工作。
五、本通知涉及的数据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作为保险外汇监管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请各分局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________地区/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 2: ________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账户统计表 3: ________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统计表 4: ________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统计表
附件1:
________地区/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
_________年_________季度
单位:万美元
保险费:
(1)财产保险
从账户支付: -其中,向境外: 售汇支付: -其中,向境外: 收入: -其中,从境外: 收入后结汇 -其中,从境外:
(2) 人身保险
从账户支付: -其中,向境外: 售汇支付: -其中,向境外: 收入: -其中,从境外: 收入后结汇 -其中,从境外:
(3) 再保险
从账户支付: -其中,向境外: 售汇支付: -其中,向境外: 收入: -其中,从境外: 收入后结汇 -其中,从境外:
保险费-合计 (1)+ (2) + (3): -从账户支付: --其中,向境外: -售汇支付: --其中,向境外: -收入: --其中,从境外: -收入后结汇 --其中,从境外:
赔偿:
(1)财产保险
从账户支付: -其中,向境外 售汇支付: -其中,向境外 收入: -其中,从境外 收入后结汇 -其中,从境外
(2) 人身保险
从账户支付: -其中,向境外 售汇支付: -其中,向境外 收入: -其中,从境外 收入后结汇 -其中,从境外
(3) 再保险
从账户支付: -其中,向境外 售汇支付: -其中,向境外 收入: -其中,从境外 收入后结汇 -其中,从境外
赔偿 -合计 (1)+(2)+(3): -从账户支付: --其中,向境外: -售汇支付: --其中,向境外: -收入: --其中,从境外: -收入后结汇 --其中,从境外: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
注: 1、本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项下的各项收支和结售汇,是指直接保险项下(投保企业或个人支付给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的,银行在保险经纪公司收付时应要求其注明收支性质是直接保险还是再保险。 2、本表由外汇指定银行按季填报,由各分局在每季前10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数据后报总局。
附件2:
________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账户统计表
_________年_________季度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账号及开户行: 期初额 (1): 收入 (2): -保费: -赔款: -系统: -其他: 支出 (3): -保费: -赔款: -系统: -其他: 期末额 (1)+(2)-(3): 备注:
序号: 账号及开户行: 期初额 (1): 收入 (2): -保费: -赔款: -系统: -其他: 支出 (3): -保费: -赔款: -系统: -其他: 期末额 (1)+(2)-(3): 备注:
序号: 账号及开户行: 期初额 (1): 收入 (2): -保费: -赔款: -系统: -其他: 支出 (3): -保费: -赔款: -系统: -其他: 期末额 (1)+(2)-(3): 备注: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
注: 1、本表“收入”和“支出”均为账户收支,其中,“保费”和“赔偿”栏目填写与本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保费和赔偿收支,“系统收入”和“系统支出”栏目填写本公司系统内的资金往来。 2、本表“备注”栏目,如果该账户为定期存款账户,在备注写明存款期限等;如果该账户有其他收支的,在“备注”栏中说明其他收支发生额及主要用途。 3、本表由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填制。
附件3:
________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统计表
_________年_________季度
单位:万美元
险种: 保费收入: 分出保费: 自留保费: 赔款支出: 摊回赔偿: 对外担保额: 备注:
险种: 保费收入: 分出保费: 自留保费: 赔款支出: 摊回赔偿: 对外担保额: 备注:
险种: 保费收入: 分出保费: 自留保费: 赔款支出: 摊回赔偿: 对外担保额: 备注:
合计:
填报日期: 制表: 审核:
注:本表由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填写,各项数据应为报告期发生额。其中,“险种”一栏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2〕2号)列出的险种填写,“对外担保额”填写保险经营机构在报告期末各类担保函的实际担保额。
附件4:
________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统计表 _________年_________季度
单位:万美元
运用形式 (1) 银行活期 账 号: 金 额: 利息或溢价等收益: 说 明:
(2) 银行定期 账 号: 金 额: 利息或溢价等收益: 说 明:
(3) 同业拆入 账 号: 金 额: 利息或溢价等收益: 说 明:
(4) 同业拆出 账 号: 金 额: 利息或溢价等收益: 说 明:
(5) 政府债券 账 号: 金 额: 利息或溢价等收益: 说 明:
(6) 其 它 账 号: 金 额: 利息或溢价等收益: 说 明:
合 计: - 金 额 (1)+(2)+(3)+(4)+(5)+(6): -利息或溢价等收益(1)+(2)+(3)+(4)+(5)+(6):
填报日期: 制表: 审核:
注:本表由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填报,在“说明”栏目,主要说明开户银行、交易对手和债券品种类型,涉及需要审批的投资形式和账号,列明批准文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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