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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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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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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常务委员会;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12/27/2003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12/27/2003 |
LENGTH : 长度: 289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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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 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3年中央和地方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3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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