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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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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9日 国税函[2003]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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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企业所得税; 免征; 贷款利息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5/19/2003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5/19/2003 |
LENGTH : 长度: 301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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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 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水泥)于1995年4月从韩国进出口银行贷款119,221,000美元用于机器设备购置,年利率为7.05%。 2002年12月,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资金困难,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大宇水泥对1995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了修改,降低了贷款利率,延长了还贷时 间,重新确定了合同本金为57,178,783.90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及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 (三)款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间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第一条第(二)款综合所述"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息,当该利息是支付给自韩 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贷款,应在中方免税"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准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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