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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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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155号 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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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个人所得税; 免征;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9/30/2005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12/01/2005 |
LENGTH : 长度: 287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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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存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的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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