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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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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6号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六日公布, 自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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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外资金融机构; 开放人民币业务; 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11/06/2002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12/01/2002 |
LENGTH : 长度: 134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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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自 2002年12月1日起,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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