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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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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3]16号2003年09月22日公布: 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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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法释; 追诉期限; 挪用公款犯罪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9/18/2003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10/10/2003 |
LENGTH : 长度: 214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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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 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 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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