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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 ( 法发〔1993〕40号), 1993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七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SUBJECT : 主题: 法庭规则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11/26/1993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1/01/1994
LENGTH : 长度: 1,947字
TEXT :
正文: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待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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