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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石油企业的工作人员的个人行李物品进口海关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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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28日,由海关总署颁布,1982年4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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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海关; 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石油企业的工作人员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2/28/1982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4/01/1982 |
LENGTH : 长度: 410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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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个人行李物品带来进口由一个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年或一年以上,应免除关税,提供这种行李物品应只作私人用途合理数量范围内。上述工作人员应,进入中国后,为当地海关申请设立家庭物品的进口。 (这样的应用程序是允许的只进行一次。)
经审核批准,由当地海关,文章设立在规定时间内进口的家园 限制,可以免予的职责。每个工作人员允许进口海关只有一个(1)私家车的关税。行李物品带入或由上述人员,离开和进入中国期间临时他们在中国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处理关于乘客的短暂访问的规定。
(2)对于在中国工作不到一年的员工,办理行李和他们带来或文章按照规定,关于短的乘客访问时进入或离开中国。
(3)上的文章的职责从国外邮寄或托运外国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征收力有关的检查和管理的规定,在邮寄的物品。文章超过指定的值限制和数量限制的,须经海关批准之前与职责进口征收。
(4)私人行李物品和汽车上的职责由海关征收或豁免不得出售或转让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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