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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办法 (试行)
 
((计基【1983】261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八三年三月三日发布)
     
     
SUBJECT : 主题: 基本建设项目; 包干; 经济责任制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已撤销), 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 劳动人事部 (已撤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3/03/1983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3/03/1983
LENGTH : 长度: 3,234字
TEXT :
正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包 干 形 式
第三章  包 干 依 据
第四章  包 干 内 容
第五章  权 益 和 奖 罚
第六章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克服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是指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第三条  凡是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建设包干经济责任制。已经确定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应尽快实行。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效率来节约投资,缩短工期,而不能高估多算,或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选拔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包建单位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合同或其他合法手续,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二章  包 干 形 式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

(一)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二)施工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包干;

(三)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四)工程技术较简单,需要劳力较多的工程,如铁路路基、公路、水利及民用房屋建筑等工程,可由地方组织统建包干;

(五)综合开发单位或设计单位对主管部门包干;

(六)有条件的,也可对地区、部门实行不指定具体项目的建设任务大包干。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 不论采取哪种包干形式, 包干任务都要层层落实。

由主管厅、局和建设单位包干的项目,都要由包干单位按包干的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施工单位内部也要层层实行包干经济责任制。

包干单位还要按包干要求与勘察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包干建设的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试行招标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拟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三章  包 干 依 据

第十条  实行建设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落实建设条件,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文件,并列入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需要“五定”的项目,应重新审定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经济效益和主要协作条件,据以进行包干。


第十一条  包干指标按照国家或部门、省、市、自治区批准的现行定额和标准计算确定,没有统一定额标准的,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按平均先进的原则共同编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包 干 内 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包干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一)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按设计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或按平方米造价包干;

(二)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三)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四)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五)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工业项目要按设计规定,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工程同时建成,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有些行业的项目还要包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时间。非工业项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包干,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包干,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一)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安排分年度的投资计划,保证建设所需资;

(二) 包设备、材料。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和建设进度,在包干指标的范围内组织资源保证供应。有条件的项目可把物资分配指标划拨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货,或由物资部门直接供货到施工现场;

(三)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通迅、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四)保生产定员配备。按设计定员和生产准备进度,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五)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等。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包干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可参考第十二、十三条确定“包”、“保”的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综合计划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设备成套部门对于包干项目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在计划安排上一定要重点保证,不留“缺口”。物资部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配套承包供应项目的范围。


第十六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按审批程序修订设计和概算,调整包干指标: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

(二)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

(四)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



第五章  权 益 和 奖 罚

第十七条  包干单位在年度计划范围内有权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统筹安排和必要的调剂。超过年度计划时,应提前按计划管理权限上报批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上级批准的概算节余的资金,实行“五五”分成,即,上交国家百分之五十,企业留成百分之五十。企业留成部分一般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用于企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个别单位确需调整六、二、二分配比例时,要报经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建委、计委批准。施工单位包干节余的资金作为企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留成和使用。包干单位如用节余留成资金兴建新的工程,必须按照计划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包干单位要把包干的责任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可采取不同形式把包干任务包到班组、包到个人。职工工资实行多劳多得,奖勤罚懒。职工个人超额劳动所得工资收入不封顶,但包干单位不得超过包干工程的人工费用总额。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完成包干任务后按材料消耗定额节余的物资,除本单位需要留用的以外,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或处理。引进成套设备的项目节余的进口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分成。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前工期的项目,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合同中规定提前竣工奖和拖期罚款的条款。奖金来源,由提前投产收益或建设单位的包干节余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承担包干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优,能按时或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和图纸,配合现场施工好,对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由主管部门从建设单位的包干节余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包建项目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超过概、预算,其损失由包干单位负责赔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没有按期提供资金和物资而造成停工的重大损失和投资超支时,也应负经济责任。奖罚条款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签订包干协议、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和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计委应及时总结包干建设的经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使之不断完善。同时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定额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达前已经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仍按原订协议或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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