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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 [2006])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 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 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SUBJECT : 主题: 外商投资; 电影院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文化部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1/18/2006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2/20/2006
LENGTH : 长度: 443字
TEXT :
正文: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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