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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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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民二外复第13号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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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法释; 民事纠纷; 外商投资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10/20/2003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10/20/2003 |
LENGTH : 长度: 233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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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2003年9月12日发给本院的商法函〔2003〕33号《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的行为,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行为,虽然涉及到企业主体、企业资产及股东的变化,但他们不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范畴,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外商投资行为不受上述司法解释的调整。
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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