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
| |
|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施行) |
| |
|
|
| |
|
|
SUBJECT : 主题: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9/02/1983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9/02/1983 |
LENGTH : 长度: 217字 |
TEXT : |
|
正文:
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决定:
一、 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 、 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二、 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十日改为三日。
附: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 (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