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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法释[2003]12号),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 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
     
     
SUBJECT : 主题: 法释; 确定罪名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8/15/2003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8/21/2003
LENGTH : 长度: 428字
TEXT :
正文: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罪名: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刑法条文: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罪名: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条文: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罪名: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 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刑法条文: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四)》第7条第3款)
罪名: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刑法条文: 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罪名: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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