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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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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3号)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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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文娛設施; 城市动物园; 修改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7/23/2004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07/23/2004 |
LENGTH : 长度: 679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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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二、第八条修改为:“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动物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
六、删去第三十条第(一)项中的“规划”;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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