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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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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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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2/28/2006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2/28/2006 |
LENGTH : 长度: 333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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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3项条约不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a)项所指附件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二)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三)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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