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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发[2002]283号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9月9日发布 )
     
     
SUBJECT : 主题: 外币现钞管理政策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9/09/2002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9/09/2002
LENGTH : 长度: 533字
TEXT :
正文:

现就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制定美元挂牌汇价时,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现汇买卖价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0.17%,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75%,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


二、在制定挂牌汇价时,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港币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75%,欧元和日元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 1%,上述货币的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现汇买卖价差仍执行原有规定不变。其他币种的钞汇价幅度,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挂牌汇价,可在上述确定的范围内适当浮动,也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有所差别,为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优质服务。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可在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边贸国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可自行确定,收兑的外币自行消化。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下辖支局、各 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请各银行于每日9:00前将所挂外汇牌价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联系电话: (010)68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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