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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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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59号),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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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组织法; 人民法院; 修改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10/31/2006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1/01/2007 |
LENGTH : 长度: 143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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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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