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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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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836号 2003年7月9日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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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出口退税; 登记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7/09/2003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5/01/2003 |
LENGTH : 长度: 487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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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 据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该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为此,经总局研究决定,对 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内资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
附件: 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附件:
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商贸秩函[2003]56号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 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 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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