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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817号 2003年7月9日)
     
     
SUBJECT : 主题: 增值税; 专用发票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07/09/2003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7/01/2003
LENGTH : 长度: 421字
TEXT :
正文:


自 2003年7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福建、厦门、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四川、重庆、 云南、甘肃、宁夏23个省(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 (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 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此外,河北、内蒙古、上海、贵 州、陕西、青海、西藏7个省(市、区)自2003年8月1日起,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将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是取得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 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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