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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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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通〔2005〕188号,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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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监督; 信访工作细则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ISSUE DATE : 通过日期: 10/20/2005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10/20/2005 |
LENGTH : 长度: 4,090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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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银监会的职责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职责分工
(一)银监会办公厅信访处负责拟定银监会系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具体承担协调与国家信访局等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指导银监会系统信访工作,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根据领导意见,处理银监会职责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向机关各部门、各级派出机构以及有关单位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会领导反映重要的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
(二)银监会机关各部门综合处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处理;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及办公厅信访处反映重要信访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向本部门各处室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三)各级派出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处理本单位辖区内信访事项;及时向本级领导及上级信访工作部门反映重要信访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向本单位各处(科)室或下级派出机构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协调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
(四)机关各部门和各银监局应确定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并向办公厅信访处备案,保持工作联系;各银监分局应确定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并向银监局办公室备案;下一级单位信访干部的变动应向上一级单位信访工作部门备案。
二、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凡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致银监会、银监会领导以及银监会各部门、各级派出机构的非私人信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和来人到银监会各级机构的走访,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予以受理;不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转请有权处理的机构处理或者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构提出。
(二)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内的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有权处理的部门已经复核结案的;
5.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6.其他不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内的或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
(二)督办涉及银监会系统机构或人员违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及时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信访情况,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预防和化解矛盾;
(四)组织协调、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来信处理
(一)基本要求
1.及时启封。收到群众或有关单位来信,要及时拆封并在接收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群众或有关单位写给银监会、银监会办公厅、会领导个人(授权办公厅拆封)的信访件,由银监会办公厅信访处启封;群众或有关单位写给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分局)的信访件由各部门、各银监局(分局)分别启封。
2.妥善处理。对群众或有关单位来信应详细阅看,认真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职责进行处理。
(二)处理程序
1.签收、消毒。 对来信应消毒后再行处理。对电报和特快专递,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签收拆阅,紧急事项应及时处理。
2.启封、装订及戳记。 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装订位置应便于翻阅;应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戳记,戳记印迹要端正、清晰。
3.登记。 启封后,要及时把原信基本情况录入计算机,确保收信时间、来信人姓名、地址、电话、收信人、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等来信内容的基本数据准确、完整。
登记的来信内容摘要应简明扼要,并区别不同情况有详有略,详略得当。对拟上报领导或交办的,反映重要情况、提出重要建议意见的来信,内容摘要应相对详细,包括建议意见的主要内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来信人的要求及其理由等。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访事项,《规定》限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和内容不清的来信,可比照以上规定作简略登记。
4.处理。 登记原信后,要按照《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处理。处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留存。
(1)上报。应将涉及银监会系统机构或人员问题等重要信访事项报送领导同志。办理方式主要有原件上报、摘要上报、综合上报三种。上报的来信信息,需要核实而又能够核实的,一般应先核实再上报。经过核实后上报的,应把核实的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一并报领导同志参阅。
一是原件上报。将群众来信原信及附件等直接呈报领导同志。
二是摘要上报。将群众来信内容摘要后,以《来信摘要》形式并附原信一并呈报领导同志。《来信摘要》可以是单件群众来信的摘要,也可以是多件内容相似的群众来信的综合摘要。
三是综合上报。将群众来信情况综合分析后,将综合分析材料以《群众来信摘报》形式呈报领导同志。
(2)交办。应将群众来信提出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范围交机关各部门、下级派出机构或其负责同志办理,原信转出,原信复印件留存,并要求承办部门在限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方式主要是发函交办。这类来信主要是提出个人诉求或提供案件线索,且事实清楚,按规定应该办理的。
对来信反映的一些突发、紧急情况,需要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也可采取电话、电传的方式交办。
(3)转送。应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办理方式主要附转送单转送,将应该由其他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以附加盖有"来信来访专用章"的转送单(见附件1)方式转送派出机构或其他单位办理。
(4)留存。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一般可留存。留存来信按地区、年份和来信时间顺序打包,集中存放,两年后销毁。
(三)对通过网站信箱收到的群众信访电子邮件,下载按来信处理。
五、来访处理
(一)基本要求
1.来访接待应在专门的信访接待室进行。接待人员在接待信访人时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要认真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问题的实质和信访人的基本要求。同时,各级机构应为接待人员创造确保自身安全的基本条件。
2.银监会机关来访接待工作由办公厅信访处负责,机关各部门应予以配合,必要时机关有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派人到接待室接谈;各级派出机构办公室负责辖内的来访接待,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必要时有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派人到接待室接谈。
3.慎重解答来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来访人反映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由最终办理部门给予解答,解答口径应严谨、一致、符合相关规定;来访人反映不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做好接待和解释工作,并建议其到有权处理的机构反映。
4.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时,银监会机关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各级派出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据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处理程序
1.登记。 接谈人员应对所有来访进行登记,认真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
(1)对下列情况安排接谈:
集体访安排5人(含)以下代表接谈;属银监会职责范围的个体初访;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构提出。
2.接谈。
(1)接谈时记录以下内容: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
(2)来访需有关部门(处室)处理的,作归口处理,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处室)派人前来接待处理,有关部门(处室)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
来访需派出机构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群众来访事项转送单"(见附件2),介绍来访人回当地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反映。
来访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构提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3)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以及华侨的来访情况,接谈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领导审定。
3.处理。 对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
(1)上报。主要就以下事项编写《群众来访情况》报送领导同志:对银监会制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高级干部、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领导同志阅知或阅示的来访事项;大规模群众集体访、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等信息;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以及对来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调研的情况。
(2)交办。对领导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机构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
(3)转送。对需各级派出机构或机关各部门一般掌握、了解和办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
(4)协调处理。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来访事项,经领导同意,可邀请有关部门或单位来人协调处理。
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经办人应及时拟写《信访协调会议纪要》,并督促落实。
(三)电话接谈参照来访接谈的程序和要求处理。各级机构可以在对外公布电话上安装录音装置,自动记录来电所咨询、反映的问题,并在15日内对来电记录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处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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