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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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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3]26号 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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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收入; 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11/13/2003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1/01/2004 |
LENGTH : 长度: 190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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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 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 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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