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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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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66号 [20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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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3%地方所得税收入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2/28/2002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2/28/2002 |
LENGTH : 长度: 333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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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所 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因此,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3%地方所得税及减免权限的规定,只是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并不涉及收入的预算级次。
请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1]37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 [2001]3号)的规定,将属于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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