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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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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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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 主题: 法官; 担任仲裁员 |
ISSUING DEPARTMENT :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ISSUE DATE : 发布日期: 07/13/2004 |
IMPLEMENT DATE : 生效日期: 07/13/2004 |
LENGTH : 长度: 219字 |
TEX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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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询问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现将有关精神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已经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法官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辞去仲裁员职务,解除聘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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